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42号原告张廷梅,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郁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前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负责人李玉亭,职务: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廷梅与被告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要证据未收集到为由,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要证据未收集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张廷梅负担。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雷 扬
代理
审判员 牛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