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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318号

索玉明与马生海、马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索玉明,马生海,马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索玉明,男,回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马生海,男,回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现住焉耆县。被执行人马勇,男,回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现暂住焉耆县索玉明诉马生海、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新2826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索玉明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465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申请人索玉明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826民特2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木加甫

审 判 员 马 东 平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