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军,男,1970年6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尚文飞,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保军与被执行人尚文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18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8元,以上共计1200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调解书确定的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找到。后本院通过银行、银川市房管局、银川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小多
代理
审判员 曾承富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