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他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郑国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占林,男,回族。被执行人刘连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郑国金与被执行人马占林、刘连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湟多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国金于2014年6月23日向湟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2015年12月25日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占林无任何财产线索,家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连友原住址常年未居住也无联系方式,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刘连友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3)湟多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未执行款项139680元、执行费1995.20元,共计141675.2元,待被执行人马占林、刘连友有给付能力时,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庆
审判员 达海芳
审判员 鲁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