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33号
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薛金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