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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733号

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733号

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薛金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盛元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淮南市惠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成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洪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