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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622民初935号

申太和与苏海元、周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太和,苏海元,周爱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6**民初935号原告申太和,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海元,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爱叶,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和诉被告苏海元、周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太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太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太和负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