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06**民初935号原告申太和,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苏海元,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爱叶,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太和诉被告苏海元、周爱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太和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太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太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太和负担。
审判员 宋丽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