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审字22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剑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天津狮龙电动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被申请人天津狮龙电动车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驻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2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驻工商处字(2015)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 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