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068号原告于友利。被告姜竹勇。被告于海丽,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利诉被告姜竹勇、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于友利负担。
审判员 曲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倩 微信公众号“”
于友利与姜竹勇、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068号原告于友利。被告姜竹勇。被告于海丽,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利诉被告姜竹勇、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于友利负担。
审判员 曲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