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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068号

于友利与姜竹勇、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友利,姜竹勇,于海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068号原告于友利。被告姜竹勇。被告于海丽,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友利诉被告姜竹勇、于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友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于友利负担。

审判员  曲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