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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208号之二

宁波科志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润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志化工有限公司,宁波润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208号之二

原告:宁波科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A区4楼A-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炎忠,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润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2幢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863051。

法定代表人:叶建东,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浙0281民初420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润石塑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余志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施椿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