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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88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马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马桂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负责人逄悦,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马桂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2015)中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02执18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