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733号被执行人孙德华。本院在执行当事人财产刑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福
审判员 邓洪军
审判员 高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