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649号原告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649号原告唐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沈 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