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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67号

申请执行人薛进平与被执行人葛根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进平,葛根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67号

申请执行人:薛进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执行人:葛根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薛进平与被执行人葛根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葛根喜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薛进平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根喜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薛进平工资5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58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认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