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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6686号

田立新与崔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立新,崔鸿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686号原告田立新,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崔鸿辉,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立新与被告崔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立新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立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田立新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