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平。被执行人承德县天成石材厂。本院在执行刘永平与承德县天成石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智勇 百度搜索“”
刘永平与承德县天成石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平。被执行人承德县天成石材厂。本院在执行刘永平与承德县天成石材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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