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4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被告戴某某,男,汉族。被告戴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金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