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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46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戴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4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被告戴某某,男,汉族。被告戴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戴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先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金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