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28号
原告:毕加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雷,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加美诉被告谢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加美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加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加美负担。
审 判 长 江 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