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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28号

原告毕加美诉被告谢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毕加美,谢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028号

原告:毕加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雷,男,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加美诉被告谢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加美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毕加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加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毕加美负担。

审 判 长  江 玲

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

人民陪审员  巩晓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