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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执恢5号

胡建华与李晓婷、刘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建华,李晓婷,刘海涛,齐长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华,滨州××厂幼儿园退休教师。被执行人李晓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海涛,居民。被执行人齐长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胡建华与李晓婷、刘海涛、齐长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除查封了李晓婷、齐长喜房产各一套,目前暂时无法变现外,上述各被执行人目前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波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王光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