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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275号之一

王志阳、王永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阳,王永澄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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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阳,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王永澄,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王志阳申请执行王永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239号民事调���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益铮

审 判 员  潘继红

代理

审判员  陈建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小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