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2394号
原告:秦美清,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兆华,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张玉琴,女,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秦美清为与被告朱兆华、张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朱兆华与被告张玉琴于2004年5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朱兆华分别于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20日向原告秦美清借款20000元、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月利率2.5%,均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玉琴于2015年1月3日向原告秦美清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5%,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本金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朱兆华、张玉琴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秦美清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朱兆华、张玉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江 笑
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
人民陪审员 郭智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毛律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