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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567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56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肖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