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56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肖某某,曾用名侯某某,男。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彩霞负担。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