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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67号

熊思均与白水县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思均,白水县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67号申请人熊思均,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池艺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熊思均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白劳仲案字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执行款10626元,被执行人白水县北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一次性给付8000元案结事了,申请人同意,并放弃剩余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白劳仲案字0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战民

审判员  景军民

审判员  石孟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