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828号
原告:叶南,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
原告:洪娥,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家务,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现住青田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季王平,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培静,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海平,男,195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田县。
被告:叶杏,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家务,住青田县。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晓健,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南、洪娥与被告杨海平、叶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南、洪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叶南、洪娥负担。
审 判 员 叶灵群二O一六年六月十六无代
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