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3号申请人执行人邓浒龙。被执行人阎宝翠。被执行人陈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重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邓浒龙诉阎宝翠、陈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