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3256号申请执行人曹霞,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金和物联网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阊胥路483号5号楼5201室。法定代表人张旭东。曹霞诉苏州金和物联网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3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合计18000元。因苏州金和物联网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曹霞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金和物联网产业园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18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姑劳人仲案字〔2015〕第3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瑾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爱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