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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26号

夏佰霞与被执行人马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佰霞,马俊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26号申请执行人夏佰霞,女,汉族,职业个体。被执行人马俊峰,男,汉族,职业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佰霞与被执行人马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一台轿车现无下落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永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