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244号
原告:任某甲。
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法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244号
原告:任某甲。
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法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