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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244号

任某甲与任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244号

原告:任某甲。

被告:任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任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法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