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564号
申请人:武某甲。
申请人:武某乙。
法定代理人:武某丙。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崇文街道迎宾北路**号。
负责人:房某,经理。申请人武某甲、武某乙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先行给付申请人医疗费25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虽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因伤残等级鉴定未能及时结案,因此给申请人的治疗及生活造成了困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义支公司先予给付申请人武某甲、武某乙医疗费共计1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建恩
审 判 员 张征全
人民陪审员 郭俊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叶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