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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545-2号

方厚昌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厚昌,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545-2号

申请执行人:方厚昌,男,汉族,住宣城市敬亭山办事处。

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方厚昌与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资579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以(2015)宣执字第0254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元(折合美元900元),现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山磊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元(折合美元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廷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