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579号
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纪旺,男,汉族。
被告:桑汝月,男,汉族。
被告:徐金榜,男,汉族。
被告:马彦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纪旺、桑汝月、徐金榜、马彦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大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慧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