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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5848号

张X1、张X2、张X3、柴XX、张4、张5、张6与被告张X7、张X8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强 制 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5848号原告张X1、张X2、张X3、柴XX、张4、张5、张6与被告张X7、张X8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2016)京0108民初字第75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8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X1、张X2、张X3、柴XX、张4、张5、张6、张X7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张X1、张X2、张X3、柴XX、张4、张5、张6、张X7、张X8名下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XXX号XXX号楼X层XXX号房屋登记过户至张X8(身份证号:XXXX)名下。执行员 曲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