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670号原告员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D座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员杰诉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菁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