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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670号

员杰与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员杰,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670号原告员杰,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D座西楼7层。法定代表人李亚。本院在审理原告员杰诉被告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

代理

审判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解菁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