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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峄执字第353号

张叶秀、李振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叶秀,李振起,李振承,李帮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峄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张叶秀,女,1961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申请执行人李振起,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振承,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帮坤,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峄城区,现羁押于枣庄市峄城区看守所。申请执行人张叶秀、李振起、李振承与被执行人李帮坤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4)峄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李帮坤自愿于偿还原告李洪借款本息2393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帮坤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峄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孙卫兵

审判员  王大宪

审判员  刘晓溪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