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包红清,女,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陈新良,男,住所地巴彦乌兰苏木。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包红清申请执行陈新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新良应支付申请人包红清案款8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红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包红清对(2016)内2223执79号案件的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