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刘铁,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龙井市安民街。被执行人杨延斌,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铁与被执行人杨延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8万元、诉讼费2950、执行费42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延斌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于2015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万元,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万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