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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刘铁与被执行人杨延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铁,杨延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刘铁,男,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龙井市安民街。被执行人杨延斌,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小营镇。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铁与被执行人杨延斌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8万元、诉讼费2950、执行费426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延斌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于2015年1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万元,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万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