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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2253号之一

王亚民、傅新妹与于振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民,傅新妹,于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2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亚民。申请执行人傅新妹。被执行人于振伟。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于振伟、王洁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江花园6幢二单元302室的房屋。买受人郑彩凤(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201万元竞得,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拍卖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被执行人于振伟、王洁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江花园6幢二单元302室的房屋归买受人郑彩凤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2、买受人郑彩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