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56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某,个体。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鲁XXX3**号客车载从胶州、高密等地的超市收购的中华卷烟(硬盒)、钻石卷烟(扁蓝时尚),准备运输到温州贩卖,行驶至海尔大道时被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中华卷烟124条(硬盒)、钻石卷烟(扁蓝时尚)30条,总价值人民币53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冷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冷某某驾驶鲁XXX3**号客车载从胶州、高密等地的超市收购的中华卷烟(硬盒)、钻石卷烟(扁蓝时尚),准备运输到温州贩卖,行驶至海尔大道时被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扣押中华卷烟124条(硬盒)、钻石卷烟(扁蓝时尚)30条,总价值人民币53400元。上述事实,有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和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某的身份情况。3、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实案件的移送情况。4、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通知书、移送财物清单,证实黄岛区烟草专卖局先行保存证据的情况。5、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2015年度卷烟价格表,证实案发当日涉案种类卷烟的价格。6、调查报告,证实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的调查情况。7、青岛市黄岛区烟草专卖局证明,证实被告人冷某某、李建华均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8、许可证信息明细,证实江福秀、王云武等的许可证信息。9、办案说明,证实冷某某指认购买卷烟商户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冷某某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事实。2、证人迟某某的证言,证实冷某某到其商店购买卷烟的情况。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让冷某某购买卷烟的情况。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冷某某到其商店购买卷烟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非法经营卷烟的犯罪事实。
四、辨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辨认冷某某的情况。
五、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对案发车辆及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中华卷烟124条(硬盒)、钻石卷烟(扁蓝时尚)30条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侯 风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