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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726号

时基存与德州馨科饮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时基存,德州馨科饮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时基存,男,汉族,住德州市夏津县。被执行人德州馨科饮品有限公司,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时基存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馨科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陵劳人仲案字(2015)第16号终局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照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