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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345号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敏、刘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李敏,刘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345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怀银,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敏,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山县电视台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巍,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鑫隆石油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刘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源在审理1199004100219.一案中,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8元,减半收取906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