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345号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姚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怀银,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敏,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山县电视台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刘巍,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盘锦鑫隆石油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王翔,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刘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源在审理1199004100219.一案中,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盘锦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8元,减半收取906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娟
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谭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