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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4070号

李×1与孟×1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1,孟×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女,193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1(李×1之子),1969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1,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李×1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李×1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