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4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1,女,193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冉华维,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1(李×1之子),1969年5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1,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
上诉人李×1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李×1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1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李×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洁芳
审 判 员 刘国俊
代理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