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29号
申请执行人:孙建华。
申请执行人:李克洪。
申请执行人:汪建勇。
申请执行人:张小俊。
申请执行人:焦利明。
申请执行人:樊艳飞。
申请执行人:王钊。
申请执行人:高峰。
申请执行人:郑茂强。
申请执行人:张洋。
申请执行人:伊若昆。
申请执行人:王凤。
申请执行人:秦玲丽。
申请执行人:董晓玮。
申请执行人:王红。
申请执行人:赵霜。
申请执行人:张宁。
申请执行人:董猛。
申请执行人:孙秀玲。
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国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周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霜、王红、张小俊、焦利明、王凤、孙秀玲、樊艳飞、张洋、张宁、董猛、孙建华、李克洪、高峰、董晓玮、郑茂强、王钊、汪建勇、秦玲丽申请执行标的13066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 明执行员 王 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