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4989号
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萧向阳,职务总经理。
被告:邱晓琳,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邱晓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