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初字第4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39号。
负责人:邓有良。委托代理人王新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建培,系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负责人:曾小剑。委托代理人李唐,系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文
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
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申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