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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初字第429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初字第429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地址: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39号。

负责人:邓有良。委托代理人王新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建培,系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

负责人:曾小剑。委托代理人李唐,系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邹 文

人民陪审员  阳惠堂

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申晓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