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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45号

崔荣文与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荣文,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45号申请执行人崔荣文。被执行人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胡家楼竹林市场。法定代表人刘培青,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崔荣文与被执行人诸城市豪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诸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诸劳人仲字(2016)第8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执行员  马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