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招远市。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吕香花,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招检未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招远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法补充相关证据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招远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审 判 长 宋海燕
人民陪审员 于忠庆
人民陪审员 张桂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晓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