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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45号

申请人于德如与被执行人安军、安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德如,安军,安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45号

申请人:于德如,男,汉族,1970年10月出生,住德城区新湖家园小高层*号楼*单元***号。

被执行人:安军,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住德城区金谷园小区*号楼*单元302。

被执行人:安治国,男,1951年12月出生,住德城区金谷园小区*号楼*单元302。申请人于德如与被执行人安军、安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昭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