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00号
原告:姚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董长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XX,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滕国霞,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剑、董长宽诉被告XX、滕国霞、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滕国霞及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剑、董长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姚剑、董长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