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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600号

原告姚剑、董长宽诉被告XX、滕国霞、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姚剑,董长宽,XX,滕国霞,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600号

原告:姚剑,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董长宽,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XX,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滕国霞,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剑、董长宽诉被告XX、滕国霞、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向被告滕国霞及第三人青岛天新天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及第三人不明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剑、董长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姚剑、董长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赵桂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