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1143号
原告:巩超,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巩超诉被告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超撤回对被告平原县荣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巩超负担。
审判员 贾冬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