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8181号原告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硕荣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佳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长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硕荣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秋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