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12号
原告:张善新。
被告:路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新诉被告路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善新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时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善新与路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12号
原告:张善新。
被告:路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新诉被告路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善新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时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