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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1612号

张善新与路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善新,路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1612号

原告:张善新。

被告:路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新诉被告路成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善新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时营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